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创立于1949年10月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分设于1996年2月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及1999年1月成立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在美国著名财经杂志《财富》评选的2002年度全球500强企业中,重组前的中国人寿以营业总收入排名第290位、利润排名第351位、资产排名第224位的成绩入选,成为我国内地唯一一家进入全球500强的保险企业。在2002年中国500强企业中排名第8位。 2003年6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正式重组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一级法人体制,注册资本为200亿元人民币,主要经营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三大类业务。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拥有客户数量最多的保险公司。
公司荣誉
《财富》500强
在美国著名财经杂志《财富》评选的2002年度全球500强企业中,中国人寿以营业总收入排名第290位、利润排名第351位、资产排名第224位的成绩首次入选,成为我国内地首家进入全球500强的保险企业。
此后两年,在《财富》杂志评选的2003年度、2004年度全球500强企业中,中国人寿连续入选,排名分别为第241位、第212位。
2003年度全球最大IPO
2003年12月17日、18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美国纽约和香港两地成功上市,筹集资金34.8亿美元,创下当时的一系列资本市场记录:第一家在纽约和香港同步上市的中国内地金融企业;第一家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内地寿险公司;2003年全球资本市场最大规模IPO(首次公开发行)。
亚洲最好的保险公司
在世界著名金融杂志《欧洲货币》组织进行的2003年度亚洲企业评选中,中国人寿在保险行业排名第一,被评为亚洲最好的保险公司。这是这项评选活动举办7年来,我国企业获得的最高排名。
2004年世界金融实验室年度大奖
在2004年世界金融实验室年度大奖评选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入选“2004年中国最值得信赖的5大寿险公司”,并名列榜首。
亚洲寿险公司50强(不包括日本)之首
在2004年9月1日《亚洲金融》评选的亚洲寿险公司50强(不包括日本)中,中国人寿排名第一。
最佳信息化战略奖
2005年1月,在CECA国家信息化测评中心组织的第二届中国企业信息化500强调查活动中,中国人寿获得“最佳信息化战略奖”。
中国保险服务市场消费者最满意最喜爱第一品牌
2005年3月,在人民日报社市场信息中心举办的“首届中国消费者(用户)最喜爱品牌民意调查”大型公益活动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推选为“中国保险服务市场消费者最满意最喜爱第一品牌”。
重大承保
►2005年3月24日,中国公民赴以色列意外伤害及紧急救援保险业务启动仪式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举行,会上签发了第一份中国公民赴以色列境外意外伤害及紧急救援保险单。
►2004年11月9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签署保险协议,公司将为招商银行总行及其30多家分支机构提供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及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服务。
►2004年10月7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被中国 — 东盟博览会秘书处指定为首届中国 — 东盟博览会人寿保险承保商。
►2004年8月23日上午,中国人寿湖北省武汉市分公司与中国电信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在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签下巨额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协议。
►2004年6月25日,中国人寿承办TCL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签约仪式在惠州举行。
►2004年5月18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就该公司3.25万员工商业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举行了签约仪式。
►2004年4月21日,在2003年5月21日签定大单的基础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再次与一汽集团成功签定巨额国寿永泰团体年金(分红型)保险业务大单。
►2004年3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济南铁路局签订团体年金保险续保协议。
►2004年2月4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美国驻华使领馆雇员提供了巨额人身保险,中国人寿成为国内首家承保外国驻华使领馆雇员的寿险公司。
►2005年3月24日,中国公民赴以色列意外伤害及紧急救援保险业务启动仪式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举行,会上签发了第一份中国公民赴以色列境外意外伤害及紧急救援保险单。
►2004年11月9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签署保险协议,公司将为招商银行总行及其30多家分支机构提供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及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服务。
►2004年10月7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被中国 — 东盟博览会秘书处指定为首届中国 — 东盟博览会人寿保险承保商。
►2004年8月23日上午,中国人寿湖北省武汉市分公司与中国电信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在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签下巨额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协议。
►2004年6月25日,中国人寿承办TCL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签约仪式在惠州举行。
►2004年5月18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就该公司3.25万员工商业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举行了签约仪式。
►2004年4月21日,在2003年5月21日签定大单的基础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再次与一汽集团成功签定巨额国寿永泰团体年金(分红型)保险业务大单。
►2004年3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济南铁路局签订团体年金保险续保协议。
►2004年2月4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美国驻华使领馆雇员提供了巨额人身保险,中国人寿成为国内首家承保外国驻华使领馆雇员的寿险公司。
► 2003年8月,作为“神舟”5号发射的唯一寿险承保商、中国载人航天飞船工程合作伙伴、中国航天飞行员外太空飞行的唯一保险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我国第一位宇航员杨利伟及宇航专家提供了巨额人身保险。
►2003年3月,广东省郑某在我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风险保额750万元
►2003年4月,福建省钱某在我公司投保祥和定期、鸿福相伴、千禧理财、康宁终身和附加残疾保险,累计风险保额1715万元。
►2003年6月,广东省陈某在我公司投保鸿寿年金、千禧理财、康宁终身、祥和定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累计风险保额550万元。
►2003年7月,浙江省吴某在我公司投保祥和定期、康宁定期、福馨两全、附加定期A保险,累计风险保额800万元。
►2003年8月,山西省沈某在我公司投保康宁终身、金色夕阳保险,累计风险保额480万元。
►2003年9月,深圳市孙某在我公司投保祥和定期保险,风险保额1000万元。
►2003年9月,北京市周某在我公司投保千禧理财、康宁终身保险,累计风险保额800万元。
►2003年9月,浙江省蒋某在我公司投保鸿寿年金、康宁终身保险,累计风险保额490万元。
►2003年10月,广东省冯某在我公司投保祥和定期、附加残疾保险,累计风险保额700万元。
重大理赔
⇒2005年6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黑龙江沙兰镇洪灾赔款总额超过100万元。
⇒2004年11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始独家赔付“11.21包头空难”航意险,风险保额达1000万元以上。
⇒2004年9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四川、重庆洪涝灾害迅速理赔。
⇒2004年6月23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就“6.22”小浪底水库翻船事故进行了理赔。
⇒2004年5月31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兑现了一宗个人人寿保险赔付案,赔付金额高达585万元,成为迄今为止中国寿险业第二大赔案, 也是中国人寿系统迄今为止最大的一笔个人寿险赔付。
⇒2004年2月16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市东关宾馆召开了现场理赔大会,当场为吉林市“2.15”中百商厦特大火灾事故在我公司投保的4位遇难者的家属(受益人)给付了保险金。
⇒2004年2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尹家地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受害者预付保险金。
⇒2004年2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时间为“北京密云彩虹桥踩踏事故”做出赔付。
⇒2003年12月26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重庆开县井喷事故的受伤者赔出第一单。
⇒ 衡阳“11.3”火灾给付案
2003年4月,湖南省公安厅为全省5700名公安干警向中国人寿湖南省分公司统一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交保费228万元。
11月3日,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一四合院8层商住楼发生火灾,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城区130多名消防战士和200多名公安干警赶往现场扑救。8时30分左右,该楼北面、西面与南面的楼房突然倒塌,正在灭火的30多名消防官兵来不及撤离被掩埋在废墟中,导致20名消防官兵以身殉职。
事故当天,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并立即成立了“11.3”火灾事故保险理赔专案组,现场办公,全天候提供保险理赔受理、咨询服务,并到医院逐个慰问受伤人员。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宪章多次对理赔工作做出重要批示,并向遇难烈士家属发出慰问电。
与此同时,湖南省分公司迅速启动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发动全省系统3万多名员工捐助。11月8日,衡阳市人民政府主持了理赔暨捐赠仪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兑现衡阳“11.3”火灾殉职的20名消防官兵的保险赔款暨捐赠款项共600万元,对每位烈士给予高达30万元的经济补偿。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消防总队及衡阳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主要领导及有关新闻单位近300人参加了理赔、捐赠仪式。快速理赔和爱心捐助,在
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赞扬。获得赔偿的烈士家属无不深受感动。
在这场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中国人寿保驾护航的作用和经济补偿的功能得到了社会普遍的认同。事故处理后,湖南省公安厅要求各公共娱乐场所都要向中国人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开会、发文督办尽快落实,在湖南市场上形成了投保意外险的热潮。
⇒长海6.28海难事故赔款130万
大连长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24日在我公司续保国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每人主险保险金额10万元,附加险保额1万元。
2003年6月28日该公司LR1号渔船在几内亚海域拖网作业时与一外籍货轮相撞,致LR1号渔船当即沉没,船上13名中国船员全部遇难。
出险后我公司迅速核实该船人员的投保情况,证实该船13人均在我公司投保。公司领导和理赔人员及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渔业公司联系,了解事故经过,核实出险人情况,经过调查核实,认为属于保险责任。我公司在事实清楚、但索赔材料尚不齐全的情况下及时预付赔款80万元,公司领导亲自将80万元赔款送到长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用于处理善后事宜。在索赔材料齐全后我公司及时的将剩余的50万元赔款送到保户手中。因此,长海海难我公司共计赔款130万元。公司及时迅速的理赔,使渔业公司迅速处理了善后事宜,抚慰了遇难者家属,得到了当地政府、事故单位及家属的好评,为中国人寿赢得了良好声誉。
⇒被保险人疾病身故 家属获得赔款175万
1998年1月20日,被保险人李某在我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其本人投保一生安康保险,保额¥10万元整。同年7月28日,李某再次为其本人投保一生安康险,保额¥10万元整。2002年10月21日,李某为其本人投保康宁终身保险,保额¥50万元整。
2003年6月9日,李某因出现咳嗽、咳痰、伴发热到宝安区中医院就诊,查血检示白细胞降低和胸片示“肺结核”,住院期间请市第二人民医院血液科会诊,考虑为再生障碍性贫血,转市第二人民医院血液内科,7月23日治疗无效身故。其家属向我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经我深圳分公司理赔人员调查,认为属于保险责任。鉴于理赔金额巨大,应按理赔权限上报总公司审批。总公司经审核后同意根据条款赔付。根据一生安康、康宁终身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人民币壹佰柒拾万圆整(¥1700000.00元)。给付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人民币¥33010.92元。返还一生安康累交保费¥19872元,合计给付¥1752882.92元。
⇒学生食物中毒 国寿奉献爱心
2002年10月1日上午,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白门完小部分学生出现“发热、腹泻、呕吐”等症状,随后又陆续有学生出现相似症状。市委、市政府得知消息后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得出结论为细菌性食物中毒,毒源为该校食堂供应的中餐。
因该校学生在中国人寿诸暨支公司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和两个附加保险。中国人寿诸暨支公司在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一面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同时与联合调查组进行接触,了解事件进展情况。面对这一大规模突发事件,理赔人员在进行认真、细致、周密的工作后,确定了保险责任,同时核定此次事件出险人数为396人,共发生费用142万元。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条款为准绳的指导原则下,最后核定并给付医疗保险金104.6万元,充分体现了保险的风险转嫁器的作用,在当地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被保险人意外溺水身故给付100万元
梅某,广东顺德龙江镇人,从事家具制造和销售生意,为高登家具厂厂长,因工作缘故常自驾车来回奔波。1997年10月在中国人寿佛山分公司投保88鸿利终身保险,基本保额100万元。
2003年2月8日(时年37岁)凌晨1时38分,梅某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行至顺德龙江镇陈涌湾溪村道处,因现场无路灯,鱼塘边也无围栏,因此在转弯处没有转向,造成右车轮悬空坠入鱼塘,梅某溺毙。同车右侧座位搭乘者冯某也一同
溺毙。事发后保险公司接到报案,随后受益人提出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
报案后,顺德支公司、佛山分公司和省分公司客服部共同参与了理赔调查,认为被保险人意外溺水死亡成立,同意按88鸿利终身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00万元,并无息退还所交保费110110元。
⇒学生暴发传染病 国寿及时送真情
2003年5月15日上午,中国人寿杭州常山县支公司接到电话报案——常山四中有几十名学生腹泻、低烧,正在县人民医院、中医院治疗……。因为该校学生在我公司投保了学平险和两个附加险,在接到紧急报案后,常山县支公司经理王胜龙迅速与客户服务部主任、团险部主任及理赔人员奔赴各家医院了解情况,在初步确定事故责任后于5月23日向患者家属预付保险金20万元,解除他们的燃眉之急。
经省、市医学专家勘察分析,诊断该起传染病为“甲型副伤寒病”,是由饮用严重受污染的井水而诱发的流行性疾病。自4月12日起就有几名学生发病,因未得到及时确诊,以致病情迅速扩张,先后共有388人次发病,至8月23日全部治愈出院,共花医疗费149万多元。常山支公司按照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约定及时支付医疗保险金820710.94元,得到了学校和学生家长的充分赞许,在当地形成强烈反响。
⇒被保险人张某于2000年7月和8月份分别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寿金色夕阳养老保险和安居定期保险,累计保险金额达80多万元。两年来张某共计交保费29273元。2002年5月初,张某突然高烧不退,在厦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最后确诊为“恶性组织细胞病”,6月2日医治无效病故。6月14日,中国人寿厦门分公司接到被保险人家属的报案后,经确认被保险人的病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在接到报案后的第六个工作日,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规定,据实履约,对被保险人家属予以赔付84万元。
⇒被保险人罗某于1999年9月为自己投保中国人寿祥和定期保险,保额为500万元。2001年9月28日被保险人在家中突然死亡,经法医检验最后诊断为“青壮年急死综合症”。罗某平素身体健康,既往无疾病史,充分体现健康风险的不确定性,属于保险责任,2002年,中国人寿给予500万元赔付,合同终止。
⇒2001年1月,河南洛阳“12.25”火灾震惊全国、损失惨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对该次事故的理赔工作于2001年初圆满结束。经核查,在这次事故的遇难者中有76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保户,公司按照合同规定,迅速准确地给付保险金累计280余万元。对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2年“5.7”空难发生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在空难中投保《航意险》的43人,赔款330.24万元。为在罹难人员中投保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身险的26人,赔付158万元,并返还本金24330元。
⇒2001年3月6日,江西省万载县潭埠镇芳林小学发生了震惊全国的特大爆炸案,爆炸造成39人死亡,59人受伤。该学校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学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等险种。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人员现场查勘取证,并马上作出预付保险金10万元用于及时救助受伤孩子的决定,随后,又按条款约定向受难者给付保险金190248.97元,发挥了保险公司稳定社会的职能。
⇒2001年6月4日,广东省阳江市私营企业主冯某遭绑架撕票身故。冯某生前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99鸿运B型保险、88鸿利终身保险、国寿福馨两全保险、康宁终身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累计死亡风险保额300万元。经核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300万元。
⇒被保险人姜某于2001年9月13日投保了人意综合险(麒麟卡)2份,基本险保额6万元,交保费312元;2001年11月1日又投保了祥和定期(5年期)保险,保额45万元。2002年1月12日,姜某驾驶农用四轮车拉爆竹,意外翻车,车上爆竹爆炸,车辆报废,姜某当场被烧死。接到报案后,公司经调查,该案属保险责任,于2002年1月给付受益人保险金51万元。
⇒深圳被保险人邱某于2001年7月30日投保中国人寿祥和定期保险,保额200万元,同时投保附加残疾保险,保额100万元。2002年2月3日,被保险人驾驶一辆捷达轿车与同向行驶的大货车相撞,造成邱某当场死亡。经调查,本次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依据保险合同规定给付死亡保险金200万元。
截至200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续期总保费收入为人民币305.10亿元,较2005年同期增长35.1%。截至2006年6月30日,公司偿付能力额度为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2.53倍。 目前,中国人寿拥有中国保险行业最强大的销售渠道。截至2006年6月30日止,公司共拥有个人代理人64万人,团险直销人员1.2万人,各类中介网点突破9万个。上半年,公司着手对三大销售渠道的客户资源、培训资源和销售支持资源进行整合,推行一体化营销战略,提高现有渠道的销售能力,更好满足客户的保险需求。同时公司继续加强销售队伍建设和转型,深入推广旨在提升个人代理人素质和产能的金鼎工程,推动个人代理人队伍结构优化。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一无二的全国性分销和服务网络。目前,公司在全国拥有65万名个人代理人,8000多个营销网点,超过4800家业务网点,约3000家客户服务部门和10000名直销人员;拥有87000家分布在商业银行、邮局、信用社、旅行社、酒店和航空公司的销售网点,另有多家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为其提供中介服务。“一站式”95519客户服务专线电话,使客户24小时可以得到咨询、查询、投诉、挂失登记、报案登记等一系列服务。 中国人寿奉行“成己为人,成人达己”的核心理念,以“诚信为本、稳健经营”为企业宗旨,致力于造福社会大众、回报公司股东和广大客户。 |